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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南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通知发布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

    关于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财教[2024]16号

    HNPR—2024—10016

    各市、州、省直辖县、市、市财政局、教育局: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疾病预防控制总局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教财[2022]29号) 2)、教育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56号)、《湖南省财政厅通知》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2021]2号)等文件,结合我省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您,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

    2024 年 4 月 30 日

    附录

    湖南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教财[2022]2号)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56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56号) 《湖南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湘财教[2021]2号)等文件并结合我省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的国家和省、县级规划区和学校。

    营养餐供餐工作方案_营养餐供应链_营养餐供餐模式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安排的用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和营养改善计划的资金。用于学生营养餐补助。

    第四条 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资金专用、公开透明、及时结算、年度结余”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第二章 经费安排

    第五条 国家规划区营养改善计划补助标准按照国家现行规定的5元/人·天的基本标准,根据受益学生数和实际人数确定。在学校的日子。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省、县级规划区补助资金分别由省、县级财政承担。省级、县级财政落实国家基本标准后,中央财政按每名学生每人每天4元的固定奖励。

    第六条 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共同管理。省教育厅负责审核相关市、县资料和数据,根据国家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信息系统数据,提供资金估算所需的基础数据,提出资金需求估算方案,并核实资金需求估算方案。所提供基本数据的真实性。 ,对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研究确定各地补助资金预算数额。市(州)、县(市、区)财政、教育部门要按职责在资金共享、资金使用管理等方面承担责任,切实加强资金管理。

    第七条 县级财政部门必须按照规定合理安排、及时发放补助资金。学校独立经营的食堂(厨房)发生的水、电、煤气等日常运营费用纳入学校公共支出。有条件的地区,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可以适当提高公共经费补贴水平。各地要按照中央文件要求,按照不低于就餐学生人数1:100的比例,足额配置学校食堂员工。增加职工福利费以及学校独立经营食堂(厨房)伙食费等费用,由县级财政解决,不留硬性缺口。享受营养改善计划的民办学校,水、电、煤气、食堂人员工资等日常运营费用由学校自行支付。营养改善计划补贴资金应全部用于膳食原料成本。食堂建设、维护和设施设备购置资金要统筹县级财政和中央、省有关资金予以保障。严禁修建豪华建筑,严禁挪用补助资金。因学生流动或实际减少在学时间而产生的中央补助资金余额,要继续用于营养改善计划,并全部用于为学生提供等值的优质食品,不得挪用用于其他目的。

    第三章 资金拨付

    第八条 补助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不得通过拨入财政专户或者预算单位实际拨款账户的方式列支。

    第九条 市(州)级财政、教育部门应于日前将本年度市(州,含所辖区、县)补助资金申请材料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每年一月底。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一)上年工作总结,主要包括上年补贴资金使用情况、余额结转、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市县财政投入、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等。

    (二)本年度工作计划主要包括本年度地方营养改善计划工作目标、补助资金区域绩效目标表、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方案。绩效指标必须明确、详细、量化,合理可行,并与之相匹配。

    第十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应当按照预算水平及时拨付发放补助资金。中央转移支付资金自收到文件之日起30日内拨付下达,并抄送财政部湖南监察局;年初省级预算安排的资金,在省人大批准预算后30日内拨付下达,并根据实际情况拨付下达。定居等专项资金分期列入预算;每年12月20日前,部分市、县提前公布下一年度补助预算目标。市(州)、县(市、区)财政、教育部门收到中央和省补助资金预算文件后,按照预算级别合理分配,并按时限及时下达《预算法》规定。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 补助资金应当全部用于为学生提供等值的优质伙食,不得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不得用于补贴非营养改善计划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餐费,不得补充学校公费和聘用人员的费用,不得用于劳务费、宣传费、交通费等工作经费坚决杜绝一切形式的克扣、挪用、截留、侵占、挪用行为。

    第十二条 各地要因地制宜科学确定供餐模式,根据不同供餐模式合理确定资金补贴方式。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地区和学校要大力推广学校食堂供餐。学校食堂由学校独立经营管理,不得承包或委托他人。尚未建设食堂或暂时不具备食堂供餐条件的地区,要加快学校食堂建设和改造,明确实施食堂供餐的时间节点。过渡期间,企业(单位)可提供餐食。学校规模较小、交通便利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满足必要的送餐条件和保证食品安全的前提下,依托中心学校或邻近学校的食堂,实行食堂配餐。偏远地区的小学校不具备这种能力。如果食堂伙食供应和餐饮条件有限,在保证食品卫生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在学校厨房供餐或提供家庭(个人)供餐。

    (一)学校独立经营食堂为学生提供餐饮服务的,可在学校现有账户下单独核算。学校负责按照每周菜谱采购食材,按月核算,支出资金按月上报。

    (二)学校采购供餐服务的,学校或有关单位根据采购合同及其履行情况按月计算费用,按月报告支出资金。餐厅建设、维修等费用不得转嫁给受托方或者供应商(企业)。

    营养餐供餐模式_营养餐供餐工作方案_营养餐供应链

    (三)学校对个人、家庭或者附近学校实施供餐的,县级教育部门或者学校与个人、家庭或者学校签订供餐协议,提供供餐。根据合同约定及履行情况,按月计算,支出资金按月计算。会计和餐费可由学校统一收取,按服务费管理。

    (4)计划学校个别学生因学生健康或家长强烈要求等原因无法在校就餐的,须由学生提出申请,经家长签字,班主任签字,经批准并报当地教育局备案。学生将不会被纳入营养改善计划中享用餐食。 ,家长申请时间仅限于整个月或整个期间。

    第十三条 补助资金的收支管理。

    (一)中央安排的补助资金必须设立专户,明细核算,确保足额用于为学生提供营养餐,补贴学生餐费。

    (二)加强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各实施学校要严格执行《中小学财务制度》。学校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非营利性原则,财务活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分账核算,真实反映收支状况,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资金。使用管理方法。规模较小、配备专(兼职)会计人员有困难的学校(教学点),可在乡镇中心学校设立账户,单独核算。

    (三)学校食堂收入包括:财政补贴收入、伙食费收入、捐赠收入以及其他用于学生餐费的收入。学校的商店承包收入、租金收入和其他非食堂经营服务收入不得转入食堂收入。食堂收入不得转移,严禁挪用食堂资金或设立“小金库”。

    (四)学校食堂费用包括原材料费、人工费等。食堂成本核算应当以食堂日常经营和服务活动所必需的各种材料、人工和费用为基础。应当列入学校业务经费的费用,不应列入食堂费用。采购配送、食堂员工工资等支出不得占用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不得将资金划入财务人员和其他人员的个人账户。

    (五)学校没有单独的教职员工食堂。教职员工在食堂就餐时,应当与学生实行相同的菜肴和价格。伙食费按实际情况结算。不得使用资助资金或损害学生的利益。学校单独开设教职工食堂的,其食材费、教职工工资等运营成本应当单独核算。

    (六)实施营养改善计划“5+X”供餐模式的学校,收取的学生餐费应严格执行中小学收费管理相关规定,全部用于营养改善计划的喂养费用,不得扣除人员经费。 、公款不得与强制性收费捆绑。学校食堂向师生收取餐费时应当开具合法票据;支出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票据,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应的报销手续。食堂零星采购食材或物品的白单应按月或每学期收取,学校向税务部门开具税务发票。附上白色单据并用作支出证明。学校原则上提供全套午餐(热食),不得自行改为早餐或晚餐;提供两餐及以上餐食的学校应加强食材采购的成本核算管理,不得以提供早餐和晚餐的方式挤占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

    (七)学校食堂实行按月结算。食堂每月的余额必须结转到下个月,专门用于改善学生膳食。严禁用于学校教职工福利、奖金、补贴和非食堂经营服务。学年结束当月,财政补助资金结转下一学年,继续按原用途使用;家长缴纳的费用余额根据实际情况退还给学生家长。

    第五章 采购管理

    第十四条 营养改善计划的采购工作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各地要根据营养改善计划膳食实际情况,科学确定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具体项目内容;对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要合理确定采购方式,制定完善采购管理相关制度要求。

    第十五条 加强采购需求管理。采购员对采购需求的管理负有主要责任。建立健全采购需求管理制度,加强采购需求形成和实现过程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地区和学校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以学生营养改善为目标,合理确定采购需求,科学编制采购实施方案。在确定采购需求前,可通过咨询、论证、问卷等方式进行需求调查。县级教育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指导学校采购需求管理。

    第十六条及时公开采购意向。县级有关部门负责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至少30日按采购项目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公开采购意向,也可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其他媒体上同步公开省级以上。内容应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

    第十七条 合理确定采购人及采购方式。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本地情况合理确定采购人及采购方式。金额达到地方政府采购限额的采购项目,原则上应当依法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等竞争性采购方式。中介机构不得转包,任何中介机构不得转包。购买成本虚高。

    (一)完善大宗食品原料统一采购制度。各实施学校食堂的米、食用油、面粉、肉、蛋、奶等均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由县级有关部门实施。不得由分校、乡镇分散采购。鼓励探索实施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餐食应提供营养价值高的禽类、肉蛋奶食品、新鲜蔬菜水果、谷类薯类食品等。不得提供保健食品、含乳饮料、火腿肠、脱水蔬菜等精加工食品。 。

    (二)规范原辅材料采购。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新鲜蔬菜、水果、干货、调味品等原辅材料,可以由县级有关部门或学校作为采购人,按照政府相关采购办法集中采购。采购。鼓励各地按照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采购多频次、小量零星原辅材料。偏远地区的小型学校(教学点),经县级教育部门批准,可以采取适当的采购方式,健全相应的采购管理制度,按照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同等、价格合理的原则确定供应商。服务,最低报价。

    (三)餐饮企业(单位)由县级有关部门通过竞争性采购方式确定。纳入营养改善计划的餐饮企业(单位)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严格规范采购程序。

    (一)采取竞争性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合理设定供应商资格条件,不得通过限制不合理条件、排除潜在供应商等方式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化或者歧视性待遇。科学制定评审规则,详细编制评分指标,全面覆盖营养改善计划采购的核心内容。劳务提供者与食品原辅材料供应者不得是同一主体或者关联方。

    (二)鼓励各地通过竞争性采购方式采购食品原料。通过竞争性采购确定的采购标的单价不得高于学校所在地同期公平市场价格。加强营养改善计划采购项目价格监控。对收购价格明显过高的,要彻查原因,责令整改。

    (三)对于采用非竞争性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各地要结合实际加强管理。大力推进生产过程原材料统一采购,降低采购成本,保证采购质量,努力实现为学生提供“同等优质”食品的目标。

    (四)各地要防止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和履行出现脱节,造成营养餐供应中断,影响学生权益。

    第十九条 规范合同管理。

    (一)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按照规定与中标单位、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严格执行合同约定事项。供方违反合同有关规定的,需方有权按照合同规定解除合同。财政部门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依法依规对供应商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二)对于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由学校自行采购的物品,学校应及时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并报县级教育部门备案。合同内容至少应包括采购项目、数量和质量、价格机制、服务时间、风险条款等确保食品安全的事项。学校要规范结算制度,及时与供应商结算货款。原则上,买家和供应商之间不允许进行现金交易。

    第二十条 加强合同履约验收。

    (一)依法组织合同履约验收。各地要指导采购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验收计划。学校应当成立2人以上组成的验收小组,按照合同约定开展验收工作。验收时,应当建立采购验收台账,列出进货项目、数量质量、生产日期等内容,验收凭证由双方签字并留存。对于散装原料等,应严格执行复称工作机制,并如实记录。收购人应当对检验不合格的物品及时依法处理。供应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采购人应当及时向县级财政部门报告。

    (二)完善食品进货凭证和发票制度。食品采购应当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采购凭证、发票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查验、取得并留存相关许可证、营业执照、食用农产品承诺证等产品资质文件,动物产品检疫证明等 供应商盖章(或签字)的材料和进货收据。

    (三)加强采购档案管理。采购人应当严格执行采购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完整保存所有采购文件,自采购完成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第六章 基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过程中,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部门职责实行分级管理,加强监督,确保补助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财务部门负责补助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管理和监督。会同教育部门及时拨付发放补助资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办理补助资金支付,会同教育部门和单位按规定实施政府采购,监督使用和管理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组织对地方资金管理中的重大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和检查。处理。

    营养餐供餐工作方案_营养餐供应链_营养餐供餐模式

    教育部门负责补助资金的预算申报、编制、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牵头组织实施营养改善计划,指导地方和学校编制补助预算和合理资助计划。做好国家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信息系统平台日常使用和管理,指导各计划学校及时准确报送受益学生、补助标准、供餐天数、供餐条件等信息,加强审核受益学生数据信息,并对其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会同财务部门负责指导学校采购需求管理,对供餐者或带餐家庭(个人)实行招标管理,制定并公布分份菜谱。每学年至少进行一次内部审计,指导拟建学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和补助资金实施细则,加强内部监督。

    第二十二条 学校负责补助资金的日常使用和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二)依法健全学校财务会计制度,配备专(兼职)会计人员,加强会计管理人员的培训。

    (三)完善食堂(厨房)原材料采购、仓储、加工、盘点等管理制度,完善物资进出记录,加强食堂(厨房)核算。

    (四)规范支付管理。学校支付农产品、食材费用时,应当以食品安全证明、保质期​​证明等作为支付依据。

    (五)严格食品供应管理,确保食品新鲜、卫生、多样、营养均衡。不允许食用保健食品、含乳饮料、火腿肠、脱水蔬菜等精加工食品,避免高盐、高油、高糖食物。

    (六)严格食堂就餐管理,落实学校领导陪餐制度(餐费自理),完善学校教师、临时工等职工食堂就餐收费管理制度。

    (七)定期公布营养改善计划资金使用明细账目。

    第23条县级财务和教育部门必须根据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和改善绩效管理机制绩效评估。应用结果,公开绩效信息,提高分配效率,并利用营养改善计划补贴资金。各级的金融部门应包括在财务监督范围内管理和使用补贴资金,加强财务审计联系,有意识地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全面发挥财务监督和审计监督的作用,并加强了审计部门的角色对补贴资金的监督。各级教育部门应包括对补贴基金的使用和管理,这是教育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并进行定期监督。每所学校都应加强内部监督,并有意识地接受外部监督。

    第24条:各个地区的教育部门应定期发布信息,例如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资金总额,学校名单和受益人学生的数量。

    学校,餐饮公司和餐饮家庭应定期发布信息,例如资金帐户,餐饮标准,食谱和用餐学生清单,并接受学生,父母和社会的监督。

    学校自助餐厅每学期至少一次披露自助餐厅的收入和支出,并有意识地接受教师,学生,父母和社会的监督。

    第25条教育,金融和其他部门必须加强基金的监督,并严格禁止虚假报告,虚假索赔,勒索,征用,盗用,拦截,盗窃,挪用和扣除补贴资金。在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中,违反财务法规的人将按照“对财政非法行为的惩罚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以及相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将根据“财政非法行为的惩罚”进行处理,并根据法律;涉嫌违反学科的人将被转移到纪律检查部门;那些涉嫌犯罪的人,转移到司法当局进行处理。

    第26条如果发生以下情况之一,一旦验证,它将根据法律和法规认真处理:

    (1)错误地报告人数和用餐的天数,或当地飞行员县补贴标准不符合国家基本标准并获得更多的中央资金;

    (2)扩大营养改善计划的范围,以违反法规,包括不在营养改善计划范围内的学生,或不享受营养改善计划的远程教学点的学生;

    (3)通过财政托管基金帐户和预算单位的实际分配帐户转移资金,以分配资金以支出;

    (4)通过虚假报告,虚假索赔,勒索等,窃取,盗用和挪用营养改善补贴资金和学生用餐费;

    (5)建立“小型财政部”,以列出学校的公共费用或教职员工奖金,福利,补贴,娱乐费用以及其他非公务运营服务费用;

    (6)非法盗用营养改善计划基金,以平衡预算和其他支出;

    (7)使用营养改善计划基金(包括余额结转基金)进行学校食堂的维修和翻新,设备购买等;

    (8)为他人寻求利益,传达福利或在食堂管理中使用权力来个人利益;

    (9)购买假和不合格的食物成分,农药残留过多的农产品,保健食品,含奶牛的饮料,火腿香肠,脱水的蔬菜和其他高度加工食品;长时间提供各种食物;

    (10)非法的食堂合同,批量食品和成分的采购程序不符合法律和法规;

    (11)那些有条件在食堂提供餐点但无法根据需要提供午餐(热食)的人,使用班级之间的零食模式提供营养餐,并提供饼干,蛋糕和其他冷餐;

    (12)强迫早餐,牛奶等与营养餐捆绑在一起,导致一些来自财务不利家庭的学生无法享用热午餐;

    (13)学校的财务帐户未标准化,以现金支付食物,以白色单据报告帐户,并且未按要求实施特殊帐户账目;

    (14)与供应商合作以夸大食品成分的成本以获取财务基金并进行利润转移;

    (15)其他违反财务法规的行为。

    第7章补充规定

    第27条市政(州),县(城市,地区)财务和教育部门可以根据这些措施的规定制定特定的管理规则,并与当地现实结合,并将其报告给省级财政部和省级部门申请教育。

    第28条这些措施将于2024年5月9日生效,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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