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陈某与某健身服务公司签订了《私教合同》,全额购买了15个私教课程,并选定彭某为其私人教练。彭私下承诺,无论课时长短,都会取得成果。合同还规定,“该卡一经售出,不可转让、不可退回,仅供个人使用”。
此后,私人教练彭女士辞职,一家健身服务公司用私人教练取代陈女士继续服务。陈某对更换教练后的服务不满意,不愿继续履行《私人教练合同》。双方协商未果,陈某提起诉讼。他来到我院,要求终止私人培训服务合同,并退还剩余10个私人培训班的服务费。一家健身服务公司在诉讼中辩称,如果不同意终止合同,则不应退还剩余课程费用。陈女士可以继续完成剩余课程,但锻炼效果无法保证。
看看法院如何判决
经审查,我院认为私人教练健身服务合同的履行注重消费者的个人体验和效果,具有较强的个人属性。健身服务合同本身不适合强制履行。更换教练后,陈女士对服务并不满意。 ,继续履行不能达到合作目的,应当终止《私人教练合同》。同时,《私人教练合同》是运营商提供的格式合同。 “该卡一经售出,不可转让、不可退款,只能本人使用”的约定,显然增加了消费者的责任,排除了消费者的主体权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条款无效,剩余课程费用予以退还。综上,陈某的诉讼请求依法成立。
法官提醒
一、消费者应树立风险意识,加强自我防护
预付费消费模式在健身行业早已存在。一些经营者利用自己的专业优势,设计大量格式条款来规避风险和责任。消费者在面对格式条款时,应消除“只要签字就完了”的误区,应仔细阅读,确保充分理解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将自己的实际要求以书面形式写在合同中,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谨慎合理购买健身课程,理性消费。
2.经营者应当规范设计格式术语的内容,并主动向消费者作出解释。
经营者应消除原有的“签字即生效”、“协议就免除责任”的误解。在设计格式条款的内容时,确保您与消费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设定合理。签订带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时,不能刻意回避。应主动向消费者作出解释,解答消费者疑问,维护消费者权益。知情权和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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